企业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位于特定区域内、或者专门从事特定行业的业务才能募集 EB-5 资金?答案为“否”。
对于企业的规模、类型或所处位置没有任何限制规定。但是,必须是盈利性企业,并且任何 EB-5 投资者的投资资金都必须“承担风险”。任何企业所有人或项目开发商都必须在投入时间募集资金前,了解 EB-5 计划的运作方式。
EB-5 移民律师可回答有关事实真相和相关表格的任何问题,本文仅阐述了一些基本信息。
企业为了募集 EB-5 资金,必须为 EB-5 投资者申请绿卡提供担保。EB-5 投资者有两种。一种希望直接投资美国企业,同时获得绿卡。另一种(大多数)只是将投资作为取得绿卡的一种工具。大部分投资者属于第二种,他们只是将投资作为获得绿卡的一种工具,因此小型企业想要吸引 EB-5 投资者会比较困难。为了获得 USCIS 对于绿卡申请的批准,这些 EB-5 投资者必须满足每位投资者创造 10 个就业机会这一前提条件。对于此要求,EB-5 投资者通过小型企业能够创造的就业机会数量就比较有限。而且与大型企业相比,这些小型企业能够提供的缓冲就业机会也比较少,因此对于 EB-5 投资者造成的投资风险就会比较大。EB-5 计划是一项旨在创造就业机会的计划。EB-5 投资者必须先创造就业机会,才能够获得绿卡。任何类型的企业募集 EB-5 资金的途径之一就是与区域中心合作。经 USCIS 批准和指定的区域中心能够处理大量文件和表格。而且与企业单独行动相比,他们通常能够处理更大规模的资金募集。如果想要与区域中心合作,企业必须开展尽职调查,确保他们感兴趣的区域中心已获得批准,可从事他们所属行业以及所处地理位置的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