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I-526申请的要求
移民希望能够通过EB-5签证项目得到绿卡,就必须先选择一个项目并且投入所需金额。然后他们必须填写I-526表格,这是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同时提交符合美国移民局(USCIS)对EB-5要求的证据。一旦填写申请,移民局将会评估并且审查I-526申请,主要依据以下标准:投资一个新的商业企业
- EB-5投资人必须证明他/她的资金将是投入一个新商业企业(NCE)中。新商业企业(NCE)是任何成立于1990年11月29日后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 如果成立于1990年11月29日前,则需满足一定条件。
- 新的商业企业必须是合法地、以盈利为目的地持续经营,且必须满足创造工作岗位的条件。
- 这些新商业企业类型可包括;
- 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 合资企业
- 独资企业
- 控股企业
- 商业信托
- 有限公司
- 或者其他公营或者私营实体。
- 任何非商业活动,比如拥有一套私人房产,是不包含在内的。
- 如果EB5申请人想投资区域中心,那么新商业企业就是移民投资的资金。这笔资金通常是有限责任公司(LLC)或者是有限合伙企业(LP)。
资金投资“资金”要求
- 除了EB-5移民签证申请,还必须要提交证据显示移民已经向商业企业投入了所要求的金额。
- 资金要求取决于项目类型
- 如果项目位于目标失业区(TEA)意味着偏远地区或者是高失业率地区,那么要求金额为50万美元。
- 否则,则要求投资至少100万美元。
移民局要求资金必须投入新商业企业,带有一定风险,且创造工作雇佣美国工人。对资金合法来源的要求
- 移民局要求对于项目资金的来源必须提供清楚证明,表明来源合法且用于新商业企业。
- 这些资金可来自:
- 工资
- 收入
- 投资所得
- 企业分成
- 资产售卖及抵押
- 移民投资的个人财产
- 继承
- 或者来自第三方赠与
- EB-5投资人必须能够提供文件,追踪所有资金的合法来源
- 文件可信度越高,通过率越高。
新商业企业的参与要求
- 投资者不能在他/她投资的新商业企业中做一个被动参与者。
- 他们应该参与管理监督,日常运营,或者制订企业的商业政策。
- 如果EB-5投资人用区域中心,那么他们就不需要参与企业的日常运营。
- 他们可以作为被动参与者
- 他们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起到咨询性的作用。
增加工作岗位的要求
- 美国EB-5投资人在拿到条件性永居后,在两年时间内,要创造10个全职(每周至少35小时)永久岗位,雇佣美国劳工。
- 如果两年后以及在申请I-526期间,没有创造出工作岗位,那么投资人必须提供全面商业计划,表明未来会增加预期中的岗位,同时写出时间表。
- EB-5投资人,或者其家人不能入职这10个工作岗位。
- 如果EB-5投资人投资区域中心,申请必须显示来自区域中心的收入可以增长10个全职岗位。十个直接,间接或者是衍生就业。
- 申请中必须呈上一分详细的经济影响分析报告,表明可产生10个间接工作。
结果
- 如果以上条件均能满足,则I-526申请则会在初次填写后的12-14个月后由移民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