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者计划创立于1990年,其目的是吸引外国移民投资美国经济,为符合资格的美国工人创造就业机会。
证据标准
- 美国移民局要求EB-5计划的呈请人或申请人就每个要素确立“优势证据”。这意味着,呈请人必须证明其声称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
- 相较于美国刑事案件常用的典型标准,这一标准低得多,满足举证标准更为容易。
- 基本上,就EB-5的申请和呈请而言,呈请人不必消除移民局评审中的所有疑问,即便对于某些事实有怀疑,只要有证据可以表明呈请人的声明“有可能是事实”即可。
- 强烈建议呈请人提交“相关的、可供检验的及可信的证据”,用以支持其声明的事实。
合法投资
- 移民局与欺诈检测和国家安全局合作,以确保计划的健全性。双方就涉及欺诈、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案件进行协作。EB-5投资者必须针对其计划投入资金的项目或区域中心进行尽职调查。
计划的三大要求:
EB-5计划有三个主要的要求。
- 最低资本投资额
- 创立EB-5计划的目的是让美国经济从移民作出的资本投资中受益。这些资本投资将提振美国经济,每一位投资移民将为符合资格的美国公民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
- 如果投资移民计划投资于新的商业企业,需要注入100万美元的资金。如果计划投资于目标就业区 (TEA),那么所需要的最低投入资本将减少至50万美元。
- EB-5计划未明确界定投资者资金的风险程度,仅指出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必须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移民局规定,所作投资必须是风险投资,不得向投资者保证投资回报,否则即表示投资无风险。
- 资本不仅指现金,也包括了设备、存货及其他有形财产。
- 在进行投资之时,也仅在这时,所有资本都须按照以美元计的公平市场价值进行估值。
- 投资者必须能够证明其是所投资本的所有者。
- 投资者必须能够证明所投资本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
- 新商业企业
- EB-5投资者必须将资本投入新的商业企业。美国移民局将新的商业企业定义为“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建立的持续经营合法商业活动的实体。”“新”指商业企业于1990年11月29日之后创建。对于在此日之前创建的商业企业,只要其利用EB-5投资者的资本进行重组或扩张,也可被称为“新”商业企业。
- 新商业企业包括:独资企业、一般或有限合伙企业、控股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合资企业、商业信托公司、其他公共和私人实体。
- EB-5计划要求EB-5项目的投资者通过日常管理或政策规划参与到新商业企业的管理中。
- 投资于区域中心内的新商业企业。根据美国移民局的定义,区域中心指“任何公共或私人的从事增加出口、提升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增加国内资本投资等提振经济增长活动的经济单位。”
- 在EB-5申请人投资区域中心之前,应进行一系列调查,以确定其所选的是由移民局指定的区域中心。
- 创造就业岗位的最低数目要求
- EB-5计划的目的是鼓励移民投资美国经济,为美国工人创造就业机会。这就是为什么创造就业是EB-5计划的三大要求之一。
- EB-5投资者必须将资本投入新的商业企业。新商业企业必须为符合资格的美国工人创造10个全职的固定工作岗位。根据移民局的定义,符合资格的雇员指“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或其他获合法授权可在美国境内就业的移民,包括但不限于有条件限制的居民、临时居民、受庇护者、难民、或由于被驱逐出境而滞留在美国的外国人。”
- 此定义不包括外国企业家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子女,这些人不属于EB-5计划内的“符合资格的雇员”。
- 这些工作必须是全职岗位。员工一周必须至少工作35个小时。
- “困难企业”可用保留就业岗位来替代创造就业岗位。但岗位数目不能低于规定的数字。被保留或被创造的岗位数目、或被保留和创造的岗位总数必须达到10个。
- 根据移民局的定义,“困难企业”指“一家至少已存续两年,且在外国企业家的I-526表格内所载的优先日期之前12或24个月内在财务上已发生净值亏损的企业,在此期间,净值亏损至少等于困难企业发生净值亏损之前的净值的20%。”
- 如果EB-5申请人投资于区域中心项目,可计入以直接、间接及衍生方式创造的固定就业机会,满10个工作岗位即可。
满足条件的要求
- 如果EB-5投资者可以充分证明其将于两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则投资移民将获得有条件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 如果在获得有条件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两年后,投资移民确认已在此两年内满足EB-5计划提出的要求,则可转为美国的无条件合法永久居民。